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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地鐵一工程網架坍塌,4死14傷!5人被移送司法機關,20多人被追責處罰

              近日,成都市應急管理局公布了《成都軌道交通17號線二期建設北路站防塵降噪施工棚工程“2021·9·10”較大坍塌事故調查報告》。

              2021年9月10日14時01分,成都軌道交通17號線二期工程土建五工區建設北路站(以下簡稱地鐵17號線二期建設北路站)防塵降噪施工棚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坍塌,造成4人死亡、14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650余萬元。

              01

              直接原因與間接原因

              網架中部分桿件設計承載力不足,部分與支座相連的豎腹桿承載力標準值不足,施工過程中網架上弦支座未與支承柱有效連接,使網架結構處于不穩定工作狀態,網架頂部堆載和多工序交叉施工作業產生的外力擾動加速不穩定結構體系失穩坍塌。

              1.違法生產經營。違法發包、轉包,無資質和超資質承攬工程。

              2.施工現場管理不到位。未嚴格按設計要求工序組織施工,在結構未形成穩定空間體系前進行墻壁板安裝、網架頂部堆載;網架安裝順序不符合設計要求,未從靠近山墻的有柱間支撐的兩榀鋼架開始散拼安裝;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網架安裝時未搭設臨時支撐,未設置攬風繩臨時固定;未進行設計技術交底;多工序交叉作業管理不到位,未明確交叉作業時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

              3.項目審查把關不嚴。在施工圖紙未出、無設計單位技術負責人參加的情況下組織進行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施工單位實際采用的施工方案與設計單位要求的網架安裝方案不一致時未進行施工過程模擬計算。

              4.設計存在缺陷。網架設計模型存在缺陷,下部結構未與網架屋蓋整體建模計算。

              02

              對事故有關單位及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一)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人員。恒裕翰公司(防塵降噪施工棚施工單位)、玖鼎公司(防塵降噪施工棚施工承包單位)、中鐵十一局城軌公司、上海建浩(監理單位)等單位的5名責任人員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由市應急局按照行政與司法銜接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立案調查。

              (二)給予行政處罰和黨紀政紀處分人員。

              有關企業人員(1)李某福,玖鼎公司項目現場負責人。違反《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由市應急局給予罰款。

              (2)李某超,中鐵十一局城軌公司項目部建設北路站主任。違反《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由市應急局給予罰款,責成中鐵十一局按干部管理權限依法給予其黨紀政務處分。

              (3)常某,中共黨員,中鐵十一局城軌公司項目部工程師。違反《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由市應急局給予罰款,責成中鐵十一局按干部管理權限依法給予其黨紀政務處分。

              (4)宋某磊,中共黨員,中鐵十一局城軌公司項目部副經理。違反《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由市應急局給予罰款,責成中鐵十一局按干部管理權限依法給予其黨紀政務處分。

              (5)萬某燕,中共黨員,中鐵十一局城軌公司副總經理兼總工程師。違反《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由市應急局給予罰款,責成中鐵十一局按干部管理權限依法給予其黨紀政務處分。

              (6)周某,中共黨員,中鐵十一局城軌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違反《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由市應急局給予罰款,責成中鐵十一局按干部管理權限依法給予其黨紀政務處分。

              (7)楊某陽,上海建浩項目監理部總監代表。違反《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由市應急局給予罰款。

              (8)周某勤,上海建浩項目監理部總監。違反《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由市應急局給予罰款。

              (9)劉某,上海建浩四川分公司主要負責人。違反《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由市應急局給予罰款。

              (10)李某,銘智公司結構設計師。移送住建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11)劉某,銘智公司實際負責人。由市應急局予以罰款。

              (12)程某,成都中鐵建軌道公司駐地工程師。違反《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由市應急局予以罰款,責成中鐵建昆侖公司按干部管理權限依法給予黨紀政務處分。

              (13)李某利,成都中鐵建軌道公司工程部副部長兼地鐵17號線二期工程總工程師。違反《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由市應急局予以罰款,責成中鐵建昆侖公司按干部管理權限依法給予黨紀政務處分。

              (14)楊某剛,中共黨員,成都中鐵建軌道公司副總經理。違反《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由市應急局予以罰款,責成中鐵建昆侖公司按干部管理權限依法給予黨紀政務處分。

              (15)宋某,中共黨員,成都軌道建設公司標段業主代表。違反《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由市應急局予以罰款,移送市紀委監委按干部管理權限調查處理。

              (16)劉某喜,中共黨員,成都軌道建設公司一分公司工程部副部長。違反《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由市應急局予以罰款,移送市紀委監委按干部管理權限調查處理。

              (17)蔣某,中共黨員,成都軌道建設公司副董事長兼一分公司總經理。違反《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由市應急局予以罰款,移送市紀委監委按干部管理權限調查處理。

              (18)對參與專項施工方案審查的5名專家,由住建部門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對于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的有關部門公職人員履職方面存在的問題,由市應急局移交市紀委監委追責問責審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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